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宣布《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人为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人为支付行为,包管农民工准时足额获得人为,《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人为支付行为、明确人为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步伐、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作了划定。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分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卖力、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包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长革新、财务、公安等部分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规范人为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人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凭据人为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人为,体例书面人为支付台账并至少生存3年。
明确人为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划定用人单位为人为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正当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事情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人为清偿责任。划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人为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分卖力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划定。
划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用度与工程款分账、人为专用账户、实名制治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人为、人为包管金等制度。
强化监管手段,确保人为支付。
明确相关部分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可以盘问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包管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人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执法责任。